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權威和尊嚴,省政府決定,宣布《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徽省重合同守信用單位認定暫行辦法的通知》(皖政〔2002〕28號)失效,《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交通廳等部門關于對鮮活農產品等運輸車輛免征路橋通行費有關問題實施意見的通知》(皖政辦〔2004〕73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扶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意見》(皖政〔2013〕38號)廢止,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現代農作物種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皖政〔2011〕91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七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非煤礦山安全整頓工作意見的通知》(皖政辦〔2006〕46號)進行修改。
附件:宣布修改的省政府文件目錄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宣布修改的省政府文件目錄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現代農作物種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皖政〔2011〕91號)
將文件第二部分(三)“推動種業企業兼并重組”中的“啟動省級育繁推一體化種業企業認定工作,省級育繁推一體化企業注冊資本6000萬元以上,其中固定資產不少于3000萬元,具體辦法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修改為“培育支持有實力的種業企業做優做大做強,鼓勵引導我省企業積極申報育繁推一體化企業”。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七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非煤礦山安全整頓工作意見的通知》(皖政辦〔2006〕46號)
將文件第四部分(六)“礦山建設項目竣工后,項目建設單位應進行安全驗收評價,并報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安全監管部門對礦山安全設施進行審查和驗收。企業在取得礦山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批復后,再按照有關規定申請《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修改為“礦山建設項目竣工后,項目建設單位應進行安全驗收評價,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并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再按照有關規定申請《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