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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宣城市城市容貌標準的通知
發布時間: 2022-10-31     瀏覽量: 2048

宣政秘〔2022〕5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相關單位:

    《宣城市城市容貌標準》業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    

2022930日 




宣城市城市容貌標準

 

總則


1.0.1為加強城市容貌的建設與管理,創建整潔、美觀、文明的城市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容貌標準(GB50449-2008)》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結合宣城實際,制定本標準。

1.0.2市本級建成區內的建(構)筑物、城市道路、園林綠化、公共設施、廣告設施和標識、城市照明、公共場所、城市水域、居住區等的容貌建設與管理,均適用本標準。

 

術語及定義


2.0.1城市容貌:城市外觀的綜合反映,是與城市環境密切相關的建(構)筑物、城市道路、園林綠化、公共設施、廣告設施和標識、城市照明、公共場所、施工場地、城市水域、居住區等構成的城市局部或整體景觀。

2.0.2城市道路:城市供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術條件的公共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公共道路包括車行道、人行道、街巷、橋梁、隧道、廣場等,附屬設施包括人行過街天橋、人行地下通道等。

2.0.3公共設施:設置在道路和公共場所的交通、電力、通信、供水、供氣、照明、郵政、消防、環衛、生活服務、文體休閑等設施。

2.0.4廣告設施和標識:廣告設施是指利用戶外場所、空間和設施等設置、懸掛、張貼的廣告。標識是指招牌、路名牌、指路牌、門牌及交通標志牌等視覺識別標志。

 2.0.5城市照明: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觀照明的總稱,主要指城市范圍內的道路、街巷、住宅區、橋梁、隧道、廣場、公共綠地和建筑物等處的功能照明、景觀照明。

2.0.6公共場所: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廣場等供公眾從事社會活動的各類室外場所。

 

3  建(構)筑物


    3.0.1建(構)筑物外形完好、整潔美觀,破殘的建(構)筑物外立面應及時整修。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應符合城市區域景觀規劃要求,其造型、裝飾等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3.0.2 建(構)筑物不得違章搭建附屬設施。封閉陽臺、安裝防盜窗(門)及空調外機等設施,宜統一規范設置。電力、通信、有線電視等空中架設的纜線宜保持規范、有序,不得亂拉亂設。

3.0.3 建筑物屋頂應保持整潔、美觀,不得堆放雜物。屋頂上安裝的設施、設備應規范設置。屋頂色彩宜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3.0.4 鼓勵在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平臺上種花、種草或者進行裝飾美化。搭建或者封閉露臺、陽臺、外走廊等,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保證行人安全。

3.0.5 臨街商店門面應美觀,宜采用透視的防護設施,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建筑物沿街立面設置的遮陽篷帳、空調外機等設施的下沿高度應符合國家標準。空調室外機的冷卻水應當引入室內或者下水道,不得隨意排放

3.0.6城市道路兩側的用地分界線宜采用透景圍墻、綠籬、柵欄作為圍護設施,綠籬、柵欄的高度不宜超過1.6米且滿足安全防護、交通視距等相關要求。胡同里巷、樓群角道設置的景門,其造型、色調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3.0.7 城市雕塑和各種街景小品應規范設置,其造型、風格、色彩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應定期保潔,保持完好、清潔和美觀。

 

4  城市道路


4.0.1城市道路應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現坑凹、碎裂、隆起、溢水和水毀塌方等情況,應及時修復。

4.0.2 在進行城市道路新建、擴建、改建、養護等施工作業時,施工現場應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施工完畢后應及時清理現場、恢復路面、拆除防圍設施。

4.0.3 坡道、盲道等無障礙設施應暢通、完好,路緣石應整齊、無缺損,緣石坡道應與人行橫道等設施相連接,形成連續的人行通道。道路上設置的井(箱)蓋、雨箅應保持齊全、完好、正位、無缺損、不堵塞、與路面保持平整。

4.0.4 臨街各類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調排水管與地下排水管道接通,無污水溢流。交通標志、標線完整、清晰。 交通護欄、隔離墩應經常清洗、維護。出現損壞、空缺、移位、歪倒時,應及時更換、補充和校正。路面上的各類井蓋出現松動、破損、移位、丟失時,應及時加固、更換、歸位和補齊。

4.0.5 嚴禁擅自占道加工、經營、堆放及搭建等。臨街門面一律以門沿為界,不得出店經營或擺放物品,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經營車輛維修、清洗或收貯廢舊物品。車輛應在指定地點有序規范停放,不得隨意占用道路,不得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

4.0.6臨街餐飲門面必須具備獨立上下水道和采取防治油煙污染有效措施,不得臨街設置鍋、爐、灶具和水池,后場操作間應不小于8平方米,不得致使油煙污染。不得在人行道上設立壓水井、水池,不得沿街安裝自來水龍頭。

4.0.7 城市道路應保持整潔,不得亂扔垃圾,不得亂倒糞便、污水,不得任意焚燒落葉、枯草等廢棄物。城市道路應按照《城市道路清掃保潔與質量評價標準》(CJJ/T126-2022)要求的等級實施清掃保潔,路面呈本色。

4.0.8各種城市交通工具,應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防止燃油泄漏。運輸的液體、散裝貨物及垃圾,應當密封、包扎、覆蓋,不得泄漏、遺撒,不得污染路面。

 

5  園林綠化


5.0.1 城市綠化、美化應符合城市規劃,并和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時投入使用。

5.0.2行道樹栽植整齊、美觀,樹穴無黃土裸露,樹穴蓋板及側石無缺損。行道樹枝干應適時修剪,不得影響車輛通行,不應觸碰架空線,不應影響交通和照明設施的使用。應制定保護措施、設置保護標志對古樹名木進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

5.0.3臨街綠地、街道游園、綠帶、花壇(池)應保持干凈、整潔、美觀、完好,無垃圾,無踩踏、破壞現象。綠帶、花壇(池)內的泥土土面應低于邊緣石10厘米以上,邊緣石外側面應保持完好、整潔;樹池周圍的土面應低于邊緣石,宜采用草坪、碎石等覆蓋,無泥土裸露,樹池內無污物。

5.0.4綠地圍欄、標牌等綠化設施應保持外形美觀,并定期維修、出新或者拆除,綠化養護作業產生的垃圾應及時清除。

5.0.5河流兩岸、水面周圍,應進行綠化。推廣陽臺綠化、垂直綠化、庭院綠化等各種綠化形式。造型植物、攀緣植物、綠籬等造型美觀,特色鮮明。

5.0.6 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不得在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上懸掛與綠化無關的物品,除正常養護外,不得擅自修剪、移植和砍伐城市內的樹木。

 

6  公共設施


6.0.1 城市中的照明、供電、給排水城市雕塑、園林綠化等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其管理者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保持設施的安全、整潔、完好、美觀,損毀、廢棄的公共設施應及時維修、更換或清除。

6.0.2 城區不宜新建架空管線設施,對已有架空管線具備條件的宜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隱蔽措施。

6.0.3 各類桿、箱體和視頻監控設施等應進行集約化設計,宜做到多桿合一、多箱合一和多頭合一。消火栓、郵筒(箱)、信息欄、各類崗亭等公共服務類設施宜集約布局在街道的設施帶內。各類標識、標牌應有機組合、一桿多用。

6.0.4 崗亭、驛站、書報亭等設施應保持干凈整潔,亭體內外立面整潔完好,各類物品應規范、有序放置,嚴禁跨門營業。各類公共健身、休閑設施應保持完好、清潔、衛生。

6.0.5公交站臺、郵箱、畫廊、閱報欄、信息欄、宣傳欄()等設施應保持完好、整潔、美觀,表面無明顯灰塵、無污跡。

6.0.6 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點)、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公共設施應保持干凈、整潔、衛生,不得污染環境;應定期維護和更新,設施完好率不低于國家規定標準,運轉正常。

 

廣告設施與標識


7.0.1廣告設施與標識設置應符合城市專項規劃,與周邊環境相適應,兼顧晝夜景觀。應保持其外型美觀、安全牢固和亮化設施功能完好

7.0.2 廣告設施與標識使用的文字、商標、圖案應準確規范合法。陳舊、損壞的廣告設施與標識應及時更新、修復,過期和失去使用價值的廣告設施應及時拆除。廣告設施長期閑置的,應當拆除或設置公益性廣告。

7.0.3廣告應張貼在指定場所,不得在沿街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橋梁及樹木上涂寫、刻畫、張貼。市區主次干道禁止懸掛過街橫幅。

7.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嚴禁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1)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2)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等正常使用的;

3)影響地下管線、架空線及其他生命線工程等設施設備安全的;

4)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影響道路暢通、損害市容市貌或建(構)筑物形象的;

5)利用行道樹或損毀綠地的;

6)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文化教育場所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物控制地帶;

7)市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7.0.5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線,城市主要景觀道路沿線,主要景區內,嚴禁設置大型廣告設施。

7.0.6 城市公共綠地周邊應按城市規劃要求設置廣告設施,且宜設置小型廣告設施。對外交通道路、場站周邊廣告設施設置不宜過多,宜設置大、中型廣告設施。

7.0.7店招標牌應符合城市容貌方面的要求,設施尺度、形式和風格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不應損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輪廊線重要特征,不應破壞建()筑物等被依附載體的整體效果。建筑物樓體、樓頂不得擅自設置標牌、標識和標志

7.0.8招牌廣告應規范設置,原則上實行一店一牌、一單位一牌。 一樓招牌廣告應統一設置在一樓門檐以上,二樓窗檐以下。招牌寬度視門面寬度而定,但不得超過建筑物兩側墻面;招牌高度原則上不超過1.4m,厚度不超過0.5m

同一建(構)筑物內有多個單位且涉及預留戶外廣告和招牌位置的,應當遵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規定,并征求城市管理部門的意見。

7.0.9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廣告的高度、大小應協調有序,且不應超過屋頂,廣告設置不應遮蓋建筑物的玻璃幕墻和窗戶。

7.0.10車載廣告色彩應協調,畫面簡潔明快、整潔美觀。不應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響識別和乘坐,不得影響行車安全。同一線路公交車身廣告的基本色調應相對統一。不得擅自在城區內利用宣傳車進行商業宣傳。

7.0.11 布幔、橫幅、氣球、彩虹氣模、空飄物、節日標語、廣告彩旗等廣告,應按批準的時間、地點設置。

 

城市照明


8.0.1城市功能照明與城市景觀照明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符合相關規范的要求。城市新建、改擴建項目配套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必須符合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設計、建設和投入使用。

8.0.2城市照明應與建筑、道路、廣場、園林綠化、水域、廣告標志等被照明對象及周邊環境相協調,并體現被照明對象的特征及功能。照明燈具和附屬設備應妥善隱蔽安裝,兼顧夜晚照明及白晝觀瞻。

8.0.3根據城市總體布局及功能分區,進行亮度等級劃分,合理控制分區亮度,突出商業街區、城市廣場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區域、標志性建(構)筑物及主要景點等的景觀照明。

8.0.4 城市照明應節約能源、保護環境,采用高效、節能、美觀的照明燈具及光源,避免光污染。

8.0.5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堅持安全第一,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保持完好、整潔,運行正常。道路照明設施完好率應符合國家標準,城市道路照明裝燈率達100%,主干道亮燈率達98%以上,次干道、小街巷亮燈率達95%以上。

 

9  公共場所


9.0.1 公共場所及其周邊容貌應保持整潔,無違章設攤、無違規占道經營、無人員露宿、無擅自出店經營。

9.0.2 公共場所應保持清潔衛生,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煙蒂、紙屑、瓜果皮核、玻璃瓶()、飲料罐、口香糖、廢電池、塑料袋()等廢棄物;不得亂倒垃圾、渣土、污水、污物;不得任意焚燒樹葉、枯草、垃圾或其它廢棄物。沿街公共場所無晾曬衣物、被褥、蔬菜、雜物等。

9.0.3 經批準設置的各類便民服務點、臨時攤點,應定時、定點、定區域規范經營;自備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地面整潔、干凈。

9.0.4 機動車停車場、非機動車停放點(亭、棚)及其充電設施應布局合理、設置規范,車輛停放整齊。非機動車停放點(亭、棚)不應設置在影響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景觀道路及景觀區域內。

9.0.5 集貿市場標志明顯,出入口通暢,商品進場經營、有序擺放,市場內的經營設施以及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廁所等設施應規范設置、布局合理,保持整潔、衛生。

9.0.6 在公共場所舉辦節慶、文化、體育、宣傳、商業等活動,應在指定地點進行,及時清掃保潔,活動結束后無廢棄物和臨時設置的設施。

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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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宣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宣城市城市容貌標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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