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計局安徽調查總隊獲悉,去年,安徽城鎮居民收入穩步增長,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540元,比全國低4819元,與全國差距比上年縮小了39元,此項指標是近八年首次縮小,增幅9.1%,比全國高1.2個百分點,增幅同比上升0.4個百分點。
收入穩步增長
“十三五”以來,我省經濟保持穩定健康發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成效不斷顯現,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新動能日益增強,城鎮居民收入實現穩步提升。
從收入總量看,2016至2019年,城鎮居民收入由29156元增長到37540元,年均增長2096元;從收入增幅看,由增長8.2%提升至9.1%,年均增長8.7%,高出全國0.8個百分點。
收入結構進一步優化
隨著經濟發展,增收渠道不斷拓寬,城鎮收入不斷提高,從收入構成看,四項收入均呈增長態勢,收入結構進一步優化,其中,工資性收入對城鎮收入貢獻最大,財產凈收入增速最快。
工資性收入拉動可支配收入的增長的貢獻最大。2019年,人均工資性收入22548元,增長7.5%,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60.1%,比去年提高0.1個百分點,對可支配收入增長的貢獻率達到50.0%。
經營凈收入穩步增長。2019年,人均經營凈收入5983元,增長7.8%,占可支配收入比重15.9%,對城鎮居民收入增長貢獻率13.8%。從產業類型看,一二三產業均有所增長,分別增長12.7%、0.7%、9.1%。
財產凈收入增長最快。2019年,人均財產凈收入3192元,同比增長17.9%,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8.5%,比去年同期提高0.6個百分點。從現金財產性收入看,出租房屋財產性凈收入、利息收入和儲蓄性保險收益是現金財產性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三項收入占占現金財產性收入的89.2%,分別為55.8%、21.5%和11.9%。
轉移凈收入快速增長。2019年,人均轉移凈收入5817元,同比增長12.7%,對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長貢獻率20.8%。從轉移性收入來源看,養老金和離退休金是城鎮居民轉移性收入的主要來源,占轉移性收入44.9%,其次是家庭外出從來人員寄回帶回收入,占轉移性收入31.4%。
城鎮收入居全國前列
從全國位次看,近幾年,安徽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均高于全國水平,位次也再度提速進位,并居全國前列。
從中部六省看,城鎮收入增幅2019年,我省城鄉居民收入再度提速進位。其中,我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540元,居全國第14位,中部第3位。增速同比增長9.1%,居全國第2位,比去年前進1位,中部六省中和湖北并列第一,增速超第3位湖南0.5個百分點。
城鄉收入倍差逐漸縮小
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差用來衡量城鄉收入差距,是區域協調發展的一個重要指標。今年以來,全省上下著力加強結構性改革,著力增強發展整體性、平衡性,構建區域協調發展新機制,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區域發展重大戰略實施,努力縮小城鄉間、區域間發展差異,安徽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穩步增長,城鄉居民收入倍差再度縮小。
2019年,安徽城鄉收入倍差為2.44,同比下降0.02,比全國低0.2。從十三五以來看,安徽城鄉居民收入倍差逐漸縮小,由2016年的2.49下降到2.44,下降了0.05。從中部六省看,安徽城鄉居民收入倍差居第四位,其他省份依次為河南2.26、湖北2.29、江西2.31、湖南2.59、山西2.58。
城鎮居民收入增長因素分析
首先,經濟發展奠定增收基礎。全省經濟運行總體平穩、穩中有進,主要經濟指標平穩增長,高質量發展邁出新步伐,為城鎮居民收入水平穩步增長奠定基礎。2019年,安徽GDP增長7.5%;全部財政收入5710億元,增長6.5%;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同比增長7.3%;全省固定資產投資增長9.2%;糧食實現“十六連豐”,全年糧食產量4054萬噸,增長1.2%。
政策性調資推動工資收入增長。我省基本工資標準提高,完成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調整,人均增長300元。安徽省提高最低工資標準,自2018年11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調后月最低工資標準分1180、1280、1380、1550四個檔次。此外,就業人口穩中有升,1-11月全省城鎮新增就業71萬人,幫扶失業人員再就業15.7萬人,幫扶困難人員再就業4.8萬人。
創新及供給側改革促進經營凈收入增長。安徽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帶動城鎮居民增收。各地實施創客逐夢、創業領航、創業筑巢、鼓勵青年創業、高端人才創業、返鄉農民工創業、大學生村官創業,積極打造創業服務云平臺,為居民創業保駕護航。1-11月,全省共新登記各類市場主體89.02萬戶,同比增長19.3%;其中新登記注冊企業30.6萬戶,同比增長18.75%。
進一步提高社會保障水平。我省提高離退休人員退休金和養老金,安徽提高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平均增幅5%。安徽各地調整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進一步增加低收入群體收入,月人均補助水平467元,同比提高5.6%,啟動價格補貼聯動機制,發放價格補貼。